企业所得税调减营业收入是否需要调整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解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额。
1、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是多少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广告费计提基数问题新的企业所的说法更加注重合理性,显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会因广告宣传而受益,视同销售一般不需要广告的支持,因此,计算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比例时不应考虑视同销售,当然你的理解就是正确的了。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所得税是依据这一点计算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新税法将固定资产等捐赠、抵债、置换等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视同转让财产,其收入不应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也不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税法上的扣除标准强调的是“营业收入”,非经常性收益不属于基数范围。固定资产的捐赠、抵债及置换在会计及税务上影响的都是营业外收支,肯定不属于“营业收入”范畴,在所得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指的是存货(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等流动资产的捐赠、投资、分配、抵债等行为。目前所得税法相关解释还不完善,但从已经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来看,新所得税法倾向于利用会计数据,如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是完全基于会计准则数据的扣除标准。